最近,小李遇到了一件烦心事。他刚入职一家公司不久,还在试用期内,却突然收到了一份“试用期不合格”的通知书。这让他感到非常困惑和委屈。虽然试用期是双方互相考察的时间,但小李觉得自己并没有犯什么重大错误,公司单方面认定不合格是否合理呢?
根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相关规定,如果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,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。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随意解聘,劳动者有权要求赔偿金。因此,小李可以先与公司沟通协商,若无果,可考虑申请劳动仲裁,维护自身权益。
面对这种情况,大家一定要冷静处理,及时收集相关材料,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!💪💼